法律和司法委員會成員,*

感謝您有機會來到這裡。 我的名字是凱蒂浮士德,我是兒童權利組織 Them Before Us 的創始人。 我是世界上最大的華人收養機構中國兒童收養國際的前任助理主任,我自己也是一名養母。

我想通過將其與收養最佳做法進行對比來強調《統一親子關係法》如何侵犯兒童權利。

在收養和捐贈受孕這兩種情況下,孩子都失去了與親生父母中的一方或雙方的關係,他們對這兩個人擁有自然權利。 (1) 收養是滿足兒童需求的機構; 第三方生殖和代孕作為一個市場來滿足成年人的慾望。

1. 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的權利。 (2,3) 在收養中,孩子是客戶,他們的“最大利益”意味著一些“有意的父母”被拒之門外。 我們的機構有一句話,“我們的存在是為了找到每個孩子都愛父母,而不是給每個成年人一個孩子。”

在生育行業,成年人是客戶。 目標是不惜一切代價為他們提供一個嬰兒。 因此,並且在該法案中明確說明,“兒童的最大利益”很少被考慮,如果有的話。

2. 不違背父母意願與其分開的權利。 (4)  收養是最後的手段(5),只有在所有將孩子留在親生父母身邊的途徑都已用盡時才尋求,因為社會工作者承認與親生父母分離是非常痛苦的,並導致終身喪失。 養父母尋求彌補這一損失。 許多機構需要培訓,以幫助父母在孩子悲傷時支持他們。

受 SB 6037 影響的兒童也將與親生父母中的一方或雙方分開。 但這種損失的根源並不是悲慘的情況,而是由撫養他們的成年人故意選擇的。 結果,捐贈者懷孕的孩子常常覺得他們不能誠實地表達自己的失落感。 (6)

3. 獲得安全安置的權利。 (7,8) 在收養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從不隨便將孩子與生理上的陌生人放在一起,因為與無關的成年人一起生活會增加孩子遭受虐待、忽視和遺棄的風險。(9) 雖然我們都知道英勇的繼父母,但統計數據揭示與親生父母的浪漫關係或對父母的“意圖”都不能減輕兒童的風險。 因此,收養專業人員制定了漫長的篩選、培訓和監督“有意”父母的過程。

在 SB 6037 中並非如此。該法案僅根據他們對父母的“意圖”授予無關成年人的國家批准的父母權力。 雖然養父母必須正確地接受背景調查、推薦信、家庭研究、父母培訓和安置後監督,但 SB 6037 不需要這些,儘管任何/所有“預期”父母可能與孩子無關。 僅僅基於“意圖”授予成年父母權利是該法案中最危險的部分。

4. 自由出生的權利——不被買賣。 (10) 當想要孩子的成年人與脆弱的生母一起工作時,收養專業人士了解道德危險。 在這些情況下,從收養轉向購買嬰兒太容易了。 防止以收養的名義販賣兒童導緻美國於 1994 年簽署了《海牙收養公約》。(11) 為了防止兒童市場,海牙明確禁止直接向生母付款以換取放棄她的孩子。 (12)

SB 6037 摒棄了這一關鍵保障措施。 該法案將使商業代孕,甚至基因代孕制度化,母親可以直接獲得報酬以交出她的孩子。 在許多情況下,海牙試圖阻止的販賣兒童與可執行的華盛頓代孕合同之間的唯一區別是……時機。 如果代孕合同是在受孕前簽訂的,那就是“幫助某人建立家庭”。 如果是在受孕後簽署的,那就是販賣兒童。 對孩子來說,合同的時間安排幾乎沒有什麼區別。

5.保留親屬關係的權利。 (13)  收養界正在接受“開放式”收養,因為社會工作者觀察到,兒童盡可能多地從與其親生家庭的聯繫中受益。 優先考慮可以收養兄弟姐妹的收養家庭,以免將孩子與兄弟姐妹分開。

另一方面,生育行業偏愛“匿名”配子來生育孩子,故意將他們與一半或全部大家庭隔離開來。 捐贈者懷孕的孩子通常有數十到數百個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分散在全球各地。

時間限制使我無法解決 兒童獲得準確出生記錄的權利 (14)、身份保護 (15) 以及不被非法帶出國外的權利 (16) 受到《統一親子法》的威脅。 但我希望,在考慮任何影響兒童的立法時,他們的權利和“最大利益”將成為您的首要考慮因素。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 SB 6037 將被全面拒絕。

感謝您的時間。

 

腳註: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7-10 條和第 18 條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在所有與兒童有關的行動中,無論是由公共或私人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採取的,都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
  3.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和合作海牙公約》,序言。 “……確保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並尊重他或她的基本權利。”
  4.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9 條
  5.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和合作海牙公約》,序言。 “每個州都應優先採取適當措施,使兒童能夠繼續由其原籍家庭照顧。”
  6. 我爸爸的名字是捐贈者,第 7 頁 “53% 的捐贈者懷孕的孩子同意生氣或受傷。”
  7.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5 條
  8.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和合作公約》,第 5(a)、15 條
  9. 生物學問題,ThemBeforeUs.com(關於兒童結果的研究:生物學和無關同居的成年人)
  10.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1 (d) 條,第 35 條
  11. 序言:“深信有必要採取措施確保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並尊重其基本權利,並防止綁架、買賣或販賣兒童”
  12.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和合作海牙公約》,第 16、32 條
  13.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8 條、第 9 條第 3 款
  14.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7 條
  15.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和合作海牙公約》,第 9 條
  16.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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