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宜
婚姻
婚姻對孩子來說是一件正義的事情,因為它是唯一將孩子擁有自然權利的兩個人——他們的母親和父親——聯繫在一起的關係。 這是一個與孩子有特殊聯繫的配偶的綜合結合。 它的每一項規範——永久性、一夫一妻制和排他性——都明顯有利於兒童。
政府可以 允許 成年人形成各種自願的關係,但應該只 促進 一種關係——終身男女結合——保護兒童權利。
婚姻不是為人父母的保證,但可以保證每個孩子都是父母親的產物。 婚姻是社會給孩子的最好機會……終生。
立法道德
政府對婚姻的興趣是孩子。 正如 1996 年聯邦 婚姻防衛法(DOMA):
歸根結底,公民社會對維護和保護異性婚姻制度有興趣,因為它對鼓勵負責任的生育和養育孩子有著深刻而持久的興趣。 隨著他們對 Obergefell v. Hodges 的裁決,最高法院將同性婚姻作為國家法律,但這些事實仍然存在:
- 孩子是男女發生性關係的自然產物。
- 父親和母親對孩子來說都是必要和重要的。
- 一男一女的婚姻是促進家庭健康的最佳方式。
奧貝格費爾後, 美國不再有任何政府或政治機構承認孩子應該有母親和父親。 這樣做可能構成歧視。
重新定義婚姻也重新定義了為人父母
在同性婚姻成為法律的任何地方,兒童的權利都會受到損害。 重新定義婚姻重新定義了父母身份,因為它使男人和女人,因此父親和母親,在法律上可以互換。 不管育兒法怎麼說, 立法消除孩子對父母的渴望是不可能的。
“我從小就被那些說她們不需要或不想要男人的女人包圍著。 然而,作為一個小女孩,我非常想要一個爸爸。 在一個認為男人沒有必要的社區中,帶著這種對父親、對男人來說內心深處無法抑制的疼痛四處走動是一件奇怪而令人困惑的事情。 有時我對父親不在我身邊感到非常生氣,有時我對自己甚至想要一個父親開始感到生氣。”——Heather Barwick,由兩個媽媽撫養長大
當法律與兒童的自然權利發生衝突時,它傳達的信息是兒童對失踪父母的正常嚮往是錯誤的,而不是法律本身。 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在全國范圍內對同性父母的孩子進行煤氣燈照明。
“基於意圖”的父母
在為人父母方面,生物學是一個偏執狂。 它堅持母親和父親。 因此,確保同性和異性伴侶在為人父母問題上得到平等對待的唯一方法是合法地超越生物學——這一壯舉只能通過以基於意圖的父母身份取代生物父母身份來實現。
基於意圖的父母身份意味著任何有資源獲得嬰兒的成年人都可以這樣做,而不管親屬關係如何。 不需要背景調查、監督或家庭研究。 基於意圖的父母身份與捐贈者的概念和代孕相結合,形成了邪惡的三位一體,將孩子減少為可購買的設計師產品。 基於意圖的立法是對兒童權利的最大法律威脅。 它的原則違反了收養最佳實踐,即認為與親生父母分離是最後的手段,優先考慮孩子的最大利益,並堅持孩子的安全安置權、不被購買權和保留親屬關係的權利。
為人父母只能基於生物學(具有自然保護)或收養(具有內置保護)。
一夫多妻制:進入高風險成年人
一夫多妻制不僅僅是擁有更多可以愛和照顧他們的成年人,而是確保無關的成年人與孩子共享生活空間。 因此,多角家庭的忽視和虐待率增加,以及成人和兒童之間的競爭和嫉妒。
“我與父親、母親和另一個女人在一個家庭中長大。 我討厭看到我爸爸在我面前親吻另一個女人。 看到我自己的爸爸和不是我媽媽的人在一起,我會很生氣。 我從來沒有告訴任何人我的感受。 在我十幾歲的時候,我開始同時和兩個女孩約會,當然是在她們不知情的情況下。 最後我傷害了兩個女孩。 直到二十出頭,我才開始質疑我約會時的意圖、慾望和行為。 我希望我的童年只有我的父母和我。“ -詹姆士
同居≠婚姻
在過去的五十年,有同居夫婦撫養孩子的家庭從不足百分之一擴大到十分之一。 同居本質上是不穩定的,因此對兒童有害。 父母窩起來的孩子是:
- 看到父母分手的可能性要高出三倍。
- 遭受身體、性和情感虐待的可能性是其四倍。
- 生活在貧困中的可能性高出四倍。
- 更有可能吸毒、患抑鬱症和輟學。
反對同性戀婚姻不就像反對異族婚姻一樣嗎?
不,反通婚(反種族混合)立法的目的是防止產生跨種族嬰兒。 這種禁令完全基於婚姻主要是關於孩子的現實。 異族夫妻的孩子既有母親又有父親,與大家庭的雙方都有聯繫,並享有兩種豐富的民族傳統。 同性伴侶的孩子被剝奪了母親或父親的身份,與他們一半的大家庭沒有聯繫,並且與他們一半的生物身份疏遠。 異族婚姻支持兒童權利,同性婚姻侵犯了他們。
正如同性戀者和傳統婚姻倡導者 Doug Mainwaring 指出的那樣,“[我]不可能站在歷史的正確一邊,同時又站在自然法的錯誤一邊。” 當你為孩子辯護時,你永遠不會站在歷史的錯誤一邊。
“他們在我們面前:為什麼我們需要全球兒童運動”第 4 章節選